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立峰与侯雅丽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新地村东沟组。委托代理人阿木尔,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凡林审 判 员  李国辉代理审判员  苏力德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