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霞与被告李广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霞,李广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255号原告付玉霞,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广辉,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霞与被告李广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玉霞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玉霞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宝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