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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霞与被告李广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霞,李广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255号原告付玉霞,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广辉,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霞与被告李广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玉霞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玉霞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宝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