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芳申请执行冯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冯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娜,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冯立超,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2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立超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马集支行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X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