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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新东、李梅芳、刘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法定代表人冯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新东,男,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李梅芳,女,汉族,住即墨市金口镇。被执行人刘书平,男,汉族,住即墨市金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新东、李梅芳、刘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