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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惠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惠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淑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惠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郭连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羽,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淑清,女,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惠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惠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惠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