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承德三正种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承德三正种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李文华。被告承德三正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振军,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子生,职务村长。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与被告承德三正种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下杖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