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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肖汉方与被执行人方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44号房6申请执行人肖汉方,男,193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方威,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汉方与被执行人方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