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肖汉方与被执行人方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44号房6申请执行人肖汉方,男,193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方威,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汉方与被执行人方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