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昌凤与刘冬军、曹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凤,刘冬军,曹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陈昌凤。被告刘冬军。被告曹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凤与被告刘冬军、曹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凤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昌凤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