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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昌凤与刘冬军、曹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凤,刘冬军,曹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陈昌凤。被告刘冬军。被告曹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凤与被告刘冬军、曹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凤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昌凤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