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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余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余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方菊,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