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余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余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方菊,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