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任强与淄博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强,淄博世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63号原告任强,山东嘉进经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淄博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南市实验中学西15-7号。法定代表人:耿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强诉被告淄博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任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任强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