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2014)甘民申字第986号张红迎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工贸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红迎,甘肃建投工贸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红迎。委托代理人吴艳芳,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建投工贸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希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红迎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工贸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红迎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申请人因公受伤后,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都是申请人之子用借款支付;对主张少发的工资和申请人在原籍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未作处理;对要求返还身份证、社保卡及卡内现金的处理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迎因工受伤住院后,其住院医疗费已全部支付,并不存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承担问题,张红迎认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其子张琳用借款支付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张红迎主张少发工资的问题,因其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甘肃建投工贸集团公司停发张红迎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张红迎在原籍治疗期间的医药费问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张红迎要求返还身份证、社保卡及卡内现金的问题,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张红迎的工伤是在2009年12月10日认定,自2011年1月就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红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红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