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蜀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句容市国玉香酒业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国玉香酒业有限公司,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商初字第12号原告句容市国玉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步步高公寓AB楼门市。法定代表人吴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邹王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延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国玉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国玉香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国玉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句容市金润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句容市国玉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