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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郭某某,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张某某,住所地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婚生子张福鑫(9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张福鑫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