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商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阴市美迪尔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海鑫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014号原告江阴市美迪尔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海鑫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良,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美迪尔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海鑫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江阴市美迪尔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阴市美迪尔玻璃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美迪尔玻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