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马庆叶诉孟庆恩、杨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叶,孟庆恩,杨会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马庆叶,男,1970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恩,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杨会军,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原告马庆叶诉被告孟庆恩、被告杨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庆叶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庆恩、被告杨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庆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叶撤回对被告孟庆恩、被告杨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马庆叶负担。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姬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