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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世莲、杨丽丽和邓连英、何万雄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莲,杨丽丽,何万雄,邓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何世莲,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杨丽丽,女,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万雄,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邓连英,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世莲、杨丽丽诉被告何万雄、邓连英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305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雄的存款30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审判员  黄承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铭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