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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仑建与于秋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仑建,于秋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郑仑建,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冬花,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汉远,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秋琴,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镇春晓路彩龙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中心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仑建与被告于秋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仑建撤回对被告于秋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仑建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