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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叶雨思申请执行张友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雨思,张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叶雨思。被执行人张友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叶雨思申请执行张友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友光在四川省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角信用社帐户上存款限额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