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曾用名张素东,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2012年6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临时羁押于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看守所,同年同月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15时许,在包头市九原区沙河二小家属楼6单元5楼东户,被告人张东与被害人范鹏飞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东用刀具将范鹏飞捅伤。经法医鉴定,范鹏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东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东与被害人范鹏飞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9日中午,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15时许,二人相约到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沙河二小家属楼6单元5楼东户的李某某家见面,并再次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东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告人的腿部、背部捅伤,共计三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东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范鹏飞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张东与范鹏飞因琐事发生争吵,范鹏飞被张东持刀捅伤的事实及其经过;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范鹏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收条,抓捕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张东的身份信息,张东赔偿范鹏飞各项费用5万元,范鹏飞对张东的行为表示谅解以及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本案的侦破经过;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东2012年6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5、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因在逃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抓获并临时羁押在该公安处看守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2012年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后再次故意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晓彦代理审判员 徐长芳人民陪审员 付润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宇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被告人张东故意伤害罪量刑评议表序号具体量刑情节描述基准刑浮动量刑情节比例%刑量轻伤一人13个月持刀+10%赔偿全部损失-20%取得谅解-20%认罪-10%合计8个月法官自由裁量理由与幅度最终宣告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