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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小长、余小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余小长,余小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女,汉族,1941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杨来贵,系原告人廖某的儿子。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来贵,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住郎溪县幸福乡三溪村殷村5-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小长,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郎溪县。被告人余小红,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郎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4年9月27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小红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原告人廖某、杨来贵、厉芳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余小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小长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925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厉芳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余小红、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小长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人厉芳翠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厉芳翠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