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贵彬、王玉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贵彬,王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贵彬,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玉凤,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贵彬、王玉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的(2014)安执审字第311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贵彬、王玉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31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剑东审 判 员 林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