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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雷、陈晓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雷,陈晓静,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60号原告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常旺村。法定代表人王兴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海燕。委托代理人侯雪阳,被告王雷。被告陈晓静。被告顾召芳。被告王书亮。被告刘希望。原告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雷、陈晓静、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兴艳及委托代理人侯雪阳,被告陈晓静、王书亮、刘希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雷、顾召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称,2014年2月17日,被告王雷、陈晓静与原告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王雷、陈晓静以购买原料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并约定借款利息。该款由被告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晓静辩称,承认欠款事实。被告王书亮辩称,承认欠款事实。被告刘希望辩称,承认欠款事实。被告王雷、顾召芳应诉后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原告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王雷、陈晓静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借款月利率13‰,按月结息,如被告王雷、陈晓静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逾期期间,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付息外,还应按利息的20%支付罚息。被告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王雷、陈晓静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上述借款,被告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亦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雷、陈晓静,被告王雷、陈晓静偿还贷款利息至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6日,被告刘希望偿还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6日。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结算单及庭审调查所认定,相关证据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借款发放义务,被告王雷、陈晓静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扣除被告刘希望已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雷、陈晓静仍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原告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履行保证责任,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雷、顾召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雷、陈晓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庄区金昌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4年11月1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对被告王雷、陈晓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雷、陈晓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王雷、陈晓静、顾召芳、王书亮、刘希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