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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龙永杰与钟满珍,刘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杰,钟满珍,刘世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334号原告龙永杰,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满珍,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刘世禄,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杰与被告钟满珍、刘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