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席荣与张春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荣,张春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席荣,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春广,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荣诉被告张春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荣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席荣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