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席荣与张春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荣,张春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席荣,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春广,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荣诉被告张春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荣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席荣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