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X与袁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王X,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袁X,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袁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00元,减半收取1,039.50元,由原告王X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