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叶年钊与徐细容、李林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叶年钊,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徐细容,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李林林,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徐刚容,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远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81。法定代表人徐刚容。申请执行人叶年钊与被执行人徐刚容、徐细容、李林林、深圳市华远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刚容、徐细容、李林林、深圳市华远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6147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