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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登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郭金武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登字第6号申请人:郭金武。委托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新凤,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金武称:2014年6月5日,阿斯特克有限公司(ASTKCO.,LTD)所属“艾侬”(SAARAON)轮驶入申请人郭金武位于河北省昌黎县海域的扇贝养殖区,造成相关养殖损失。因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443200元,并提供了养殖证复印件、昌黎县公证处出具的(2014)昌证民字第435号公证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阿斯特克有限公司(ASTKCO.,LTD)所属的“艾侬”(SAARAON)轮造成的海上养殖损害事故有关,且申请人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郭金武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顺 平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文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