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功,李生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李向功(反诉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李生耀(反诉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功(反诉被告)诉被告李生耀(反诉原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功与反诉原告李生耀均于2015年1月26日以私下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功与反诉原告李生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功与反诉原告李生耀撤回起诉。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