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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毛京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京全,徐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毛京全。被执行人徐洪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京全与被执行人徐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陈文利执行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