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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潘树林与王卫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树林,王卫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潘树林。被告:王卫庆。本院在受理原告潘树林诉被告王卫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树林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