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潘树林与王卫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树林,王卫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潘树林。被告:王卫庆。本院在受理原告潘树林诉被告王卫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树林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