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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慧琴与陆宏明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琴,陆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琴,女。被执行人陆宏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陆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宏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宏明的银行存款17160元(含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申请费15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曙光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