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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王恩东、李保俊、镇平县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恩东,李保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常安,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东,男,生于1968年7月29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俊,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汉族,农民。系事故车辆豫R372**/豫RH6**(挂)重型半挂货车车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恩东、李保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凤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 娜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