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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昊元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昊元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天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7号原告昊元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戴立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胜开、任康,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倪莉。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昊元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顾敏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嘉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