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明洪、姚涛与姚涛、姚春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洪,姚涛,姚春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3号原告:范明洪,(身份证号码为512922196503287717),无固定职业。被告:姚涛,无固定职业。被告:姚春雷,无固定职业。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达升路15、17、19号。代表人:杜雄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洪与被告姚涛、姚春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洪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崔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