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杰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杰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3号罪犯罗杰文,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肇四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杰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罗杰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杰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杰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杰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