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勇。委托代理人谢朱良。被告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558391-4。法定代表人吕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1859元,由杭州盛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