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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兰海燕与陈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海燕,陈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兰海燕,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22日。被上诉人陈记,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30日。关于上诉人兰海燕诉被上诉人陈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海燕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海燕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835元,减半收取2917.5元,由上诉人兰海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部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张澌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怡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