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立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与何涛管辖异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涛,田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立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涛。原审第三人田勇军。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涛及原审第三人田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2012年6月被上诉人何涛因租赁合同纠纷向乌当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经一审、二审审理并做出了民事判决,且被上诉人何涛申请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了该案。因此,应视为被上诉人何涛选择了合同履行地乌当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涛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故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应将案件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隋凤清审 判 员 梁少祝代理审判员 邹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