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5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559-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世红。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世红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世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621226020004901****)的存款12000.00元扣划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