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梁永华与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华,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孙明忠,蔡令远,朱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昌存,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马驿桥街南。法定代表人:孙明忠。被执行人:孙明忠,职工。被执行人:蔡令远,职工。被执行人:朱小东,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永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孙明忠、蔡令远、朱小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据以执行的(2014)梁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梁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