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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梁永华与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华,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孙明忠,蔡令远,朱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昌存,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马驿桥街南。法定代表人:孙明忠。被执行人:孙明忠,职工。被执行人:蔡令远,职工。被执行人:朱小东,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永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孙明忠、蔡令远、朱小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据以执行的(2014)梁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梁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