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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XX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XX成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77号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宝,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XX成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XX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诉称:被告XX成在原告处为苏F8NS**二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6月22日至2011年6月21日。2011年1月2日,被告驾驶苏F8NS**二轮摩托车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大桥西侧地段与沈祥荣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XX成、沈祥荣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XX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沈祥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沈祥荣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案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沈祥荣22250元。2011年10月10日,我公司向沈祥荣支付了222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人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赔偿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22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事故车辆的基本信息和被告的身份情况;3、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通公交川认字(2011)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XX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山民调初字第034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本起交通事故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沈祥荣22250元;5、电子转账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支付给沈祥荣22250元;6、EMS快递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告催要过赔偿款22250元的事实。被告XX成未作答辩。被告XX成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6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告XX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第三人人身损害,原告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赔偿款222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成给付原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