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张本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来,张迎松,邵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张本来,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迎松,男,1987年1月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邵菲菲,女,1984年1月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本来与被执行人张迎松、邵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迎松、邵菲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迎松、邵菲菲银行存款人民币14018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迎松、邵菲菲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