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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于志波与孙海利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志波,孙海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志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利。上诉人于志波与被上诉人孙海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志波,被上诉人孙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冉雪芳审判员  薛林儒审判员  郑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映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