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曦与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陈曦。委托代理人蒋增康。被告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法定代表人崔建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文,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诉被告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2,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316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