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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某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О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