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罗某。担保人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某名下2796746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徐某名下27967465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某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港区国用(XXXX)第XXXX】。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