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蔡利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利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276号罪犯蔡利新,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利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0一三年八月经本院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蔡利新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系患病罪犯,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利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2014年12月经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认定为患病罪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利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系患病罪犯,可以减刑并在幅度上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利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