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甘勇受贿罪,甘勇窝藏、包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9号罪犯甘勇,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勇犯受贿罪、包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从2009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止,2009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2014渝九狱减字第35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唐建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郭勇、罪犯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甘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减刑幅度由人民法院裁量。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勇在服刑期间获1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