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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雷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67号原告雷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芙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