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雷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67号原告雷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芙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