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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万宏辉与孝感合力安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宏辉,孝感合力安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万宏辉。委托代理人魏东,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接受法律文书,代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被告孝感合力安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8081460-9.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代立新。委托代理人陈红新,孝感合力安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全权委托代理,代理诉讼、调解、承讼、放弃、变更各项诉求,代签、代收法律文书,另有权提请异议及反诉。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宏辉与被告孝感合力安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中,原告万宏辉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宏辉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原告张坚负担。审 判 长  付 强审 判 员  田 昕代理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睿 微信公众号“”